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
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摘要
為規范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即FID)進行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安裝建設要求 (一)系統組成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
為規范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即FID)進行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安裝建設要求
(一)系統組成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以下簡稱NMHC-CEMS)由非甲烷總烴監測單元和煙氣參數監測單元、數據采集與處理單元組成。
NMHC-CEMS應當實現測量煙氣中非甲烷總烴濃度、煙氣參數(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等),同時計算廢氣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顯示(可支持打印)和記錄各種數據和參數,形成相關圖表,并通過數據、圖文等方式傳輸至管理部門等功能。
進入NMHC-CEM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廢氣,還應實現同時測量含氧量的要求。含氧量參與污染物折算濃度計算的,應按排放標準要求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體廢物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二)技術性能要求
滿足《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1013)中技術要求。
(三)監測站房要求
滿足《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中關于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監測站房的要求。
若采用氫氣鋼瓶作為工作氣源的,則應在監測站房內安裝氫氣報警器,站房外張貼顯著的防火標識,同時應按照《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GB 3836.1)中相關規定配備防爆等安全設施。
(四)安裝位置要求
滿足HJ 75中關于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安裝位置的要求。
設置采樣或監測平臺時,應易于人員和監測儀器到達,當采樣平臺設置在離地面高度≥2m的位置時,應有通往平臺的斜梯,寬度應≥0.9m,有條件的可采用旋梯、Z字梯或升降梯等。
(五)安裝施工要求
滿足HJ 75中關于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安裝施工要求。
固定污染源排放廢氣中含強腐蝕性氣體時,樣品經過的器件或管路需選用耐腐蝕性材料。室外部件的外殼或外罩還應至少達到《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T 4208)中IP55防護等級要求。樣品傳輸管線應具備穩定、均勻加熱和保溫的功能,其加熱溫度應符合有關規定,加熱溫度值應能夠在機柜或系統軟件中顯示查詢。
二、運行管理
(一)運維人員
NMHC-CEMS運維單位應根據NMHC-CEMS使用說明書和技術要求編制儀器運行管理規程,確定系統運行操作人員和管理維護人員的工作職責。運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NMHC-CEMS的原理、使用和維護方法。
(二)巡檢和維護
NMHC-CEMS日常運行管理應包括日常巡檢和日常維護保養,應滿足HJ 75中日常巡檢和日常維護保養的相關要求,運維人員應對NMHC-CEMS開展定期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按照HJ 75附錄G中表格形式做定期維護記錄。定期維護應做到:
1.對于使用氫氣鋼瓶的,每周巡檢鋼瓶氣的壓力并記錄,有條件的應做到一用一備;
2.至少每月檢查一次氫氣發生器變色硅膠的變色情況,超過2/3變色更換變色硅膠;
3.對于使用氫氣發生器的,應按其說明書規定,定期檢查氫氣壓力、氫氣發生器電解液等,根據使用情況及時更換,定期添加純凈水;
4.至少每周檢查一次除烴裝置溫度是否保持在350℃以上;
5.至少每周檢查一次出峰時間與標準譜圖一致性情況是否符合儀器使用手冊要求;
6.至少每月檢查一次燃燒氣連接管路的氣密性,NMHC-CEMS 的過濾器、采樣管路的結灰情況,若發現數據異常應及時維護;
7.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零氣發生器中的活性炭和一氧化氮氧化劑,根據使用情況進行更換;
8.使用催化氧化裝置的NMHC-CEMS 每年用丙烷標氣檢驗一次轉化效率,保證丙烷轉化效率在90%以上,否則需更換催化氧化裝置;
9.更換主要部件如色譜柱、定量環時,應對分析儀進行多點校準,并記錄校準數據和過程,校準數據符合技術要求并且穩定后才可投入運行。
(三)定期校準
定期校準應滿足HJ 75中定期校準的相關要求。按照HJ 75附錄G中表格形式填寫定期校準記錄。
(四)質量保證
日常運行質量保證是保障NMHC-CEMS正常穩定運行、持續提供有質量保證監測數據的必要手段。當NMHC-CEMS不能滿足技術指標而失控時,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應縮短下一次校準、維護和校驗的間隔時間。
(五)其他
考慮到涉及非甲烷總烴排放現場易燃易爆情況較多,日常運行管理中應遵照安全生產有關要求。
常見故障分析及排除應滿足HJ 75中常見故障分析及排除的相關要求。
三、數據審核和處理
(一)數據審核
參照HJ 75中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即CEMS)數據審核相關要求開展數據審核,并按照CEMS數據無效時間段相關要求進行無效時間段的數據處理。
(二)數據記錄與報表
參照HJ 75附錄D、HJ 1013附錄A等表格形式記錄監測結果,按照相關管理要求,定期將NMHC-CEMS監測數據,上報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報表中應給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累計排放量、參與統計的樣本數等相關信息。
四、其他
采用其他方式進行測量的系統可參照本技術指南執行。有關技術性能、監測站房、系統安裝和校準維護等方面的具體指標要求,將在相關標準規范中予以詳細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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