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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發布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武威市發布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摘要

上段時間,甘肅武威市發布了《武威市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武威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武威市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

  上段時間,甘肅武威市發布了《武威市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武威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武威市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3日起施行。

市 長

2021年3月3日

武威市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建筑工地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工地揚塵污染,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建(構)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企業主體、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鼓勵、引導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建筑工地揚塵污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建筑工地散裝建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的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及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

  公安、交通運輸和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做好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加強對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及時發現、勸阻、報告揚塵污染行為,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制定實施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專業規范,加強自律管理。

  第八條 建設單位職責:

  (一)將施工揚塵治理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相關內容,并及時足額支付,專款專用;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并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施工單位職責:

  (一)建立施工揚塵治理責任制,針對工程項目特點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治理專項方案,明確揚塵控制目標、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向所在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嚴格實施;

  (二)依照本辦法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具體承擔建筑工地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配備相關管理人員,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建筑工地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檢查,落實建筑工地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建筑工地顯著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四)在項目施工前編制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使用計劃,確保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專項使用;

  (五)督促渣土運輸單位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運輸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使用合規車輛,加強對渣土運輸車輛、人員的管理;

  (六)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并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管理協議,督促分包單位全面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七)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廢棄物等散裝物料,確需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八)建立工作臺賬,記錄每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覆蓋面積、出入洗車次數和持續時間等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結合工程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理措施,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納入質量管理體系,按照《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行業標準等要求進行綠色生產。

  建筑工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預拌制混凝土或者預拌砂漿。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封閉管理,并采用硬質圍擋。

  城市范圍內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封閉圍擋,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封閉圍擋。施工工地的封閉圍擋應堅固、穩定、整潔、美觀,并符合城市風貌規劃和車輛行駛安全視距的要求。

  圍擋出現破損、污染、積灰、積塵等現象時,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安排人員進行修復和保潔。遇惡劣氣象條件或其他安全需要時,應對圍擋采取加固措施,預防圍擋傾倒或坍塌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工地出入口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筑工地車輛出入口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過濾設施,車輛出場時應當將車輪、車身清洗干凈,防止帶泥上路;

  (二)建筑工地車輛出入口應當硬化或鋪設鋼板等硬質材料,防止破壞城市道路路面和地下管線設施,有效防塵降塵。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區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區及其余裸露地面應當采取覆蓋、硬化或者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二)建筑土方開挖后應當盡快施工,不能及時施工的應當采取灑水、噴霧、覆蓋、硬化或者噴漿固化等措施;

  (三)拆除建(構)筑物、建筑施工設備時,應當采用隔離、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并及時清理廢棄物;

  (四)施工現場土方作業時應采取防止揚塵措施,施工道路應當定期清掃、灑水;

  (五)實施銑刨、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六)建筑材料焊接、拋光、噴塑、除銹和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遮擋措施,散落的粉末狀廢料應當及時清理;

  (七)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或者氣象預報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時,應當停止土方作業,挖填、轉運、拆除和道路路面刨銑、吹灰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并采取灑水、噴霧、覆蓋等抑塵措施;

  (八)灰土和無機料應當采用預拌進場,碾壓過程中應當采用灑水等抑塵措施;

  (九)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應當集中分類堆放,嚴密覆蓋,及時清理;

  (十)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粉末、粒狀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集中分類堆放,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

  (十一)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五條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清運到指定場所處理。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配備灑水或降塵設施,作業時應當采取噴水、噴灑抑塵劑等防塵措施,避免形成二次揚塵污染。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園林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綠化工地應當根據現場情況采取必要的圍擋、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或者氣象預報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時,應當停止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并灑水、覆蓋;

  (三)土地平整后,應當盡快進行下一步建植工作,未進行建植工程期間,應當每天灑水抑塵;

  (四)植樹樹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實,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蓋。種植完成后,樹坑應當覆蓋卵石、草皮,或者作其它覆蓋、圍欄處理等。

  第十七條 當環境空氣質量指數達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時,施工現場應當增加灑水頻次,加強覆蓋措施,減少易造成大氣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監管范圍,定期組織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檢查,并加強重點區域、重點工程、重點環節的巡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筑工地揚塵污染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其他負有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網絡舉報平臺、電子郵箱等,保證舉報渠道暢通,方便公眾舉報;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使用遠程視頻監控、在線監測系統,充分運用監控系統開展建筑工地揚塵污染動態監管以及對違法行為的信息采集。

  第二十一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在開展安全文明、綠色施工示范工程評審時,將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納入考評范圍。

  第二十二條 違反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其他負有建筑工地揚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據上位法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據上位法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按照規定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按照規定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廢棄物等散裝物料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上位法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粉末、粒狀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的;

  (四)建筑垃圾消納場作業時未采取噴水、噴灑抑塵劑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運輸者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上位法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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