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治理技術和選擇方法
VOCs治理技術和選擇方法摘要
一、揮發性有機物(VOCs) 1.1揮發性有機物介紹 VOCs,也稱揮發性有機物,包括非甲烷總烴、苯系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等)、揮發性鹵代烴(二氯甲烷、氯仿、四氯化碳等)、醇
一、 揮發性有機物(VOCs)
1.1 揮發性有機物介紹
VOCs,也稱揮發性有機物,包括非甲烷總烴、苯系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等)、揮發性鹵代烴(二氯甲烷、氯仿、四氯化碳等)、醇類(乙醇、異丙醇、乙二醇等)、醚類(乙醚、丁醚、四氫呋喃等)、脂肪酸、脂類(乙酸乙酯)、酚類(苯酚等)、脂肪醛、脂肪酮、小分子聚合物、可聚合物(丙烯酸、甲醛、環氧乙烷、丙烯腈等)、硫醇類、胺類(乙二胺、三乙胺等)、其他溶劑類(DMF、DMSO等)等有機揮發性有機物。
1.2揮發性有機物的國家及地方政策
VOCs污染,涉及到的行業眾多,包括石油化工、制藥、涂裝、印刷等。VOCs會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危害,在紫外線照射下強氧化性的VOCs和大氣中的NOx發生光化學反應,產生二次污染物;同時,VOCs與大氣中的顆粒物作用還會形成二次有機氣溶膠,它是光化學污染和霾污染的源頭。針對VOCs的排放,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標準、規范等要求所涉及到的行業、企業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例如環保部、發改委、財政部發布《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 規劃》,從2012.10.29開始執行;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發布《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從2013.9.17開始執行;環保部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重點行業VOCs污染控制技術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等。“十三五”規劃將VOCs納入總量控制指標,在總量控制標準的強制約束下,將助推VOCs治理進度的加快。規劃指出,VOCs在重點區域、重點行業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控制,全國排放總量下降10%以上。
二、 各種VOCs治理技術及比較
VOCs治理技術包括回收技術和降解技術,其中回收技術包括: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冷凝技術和膜技術,降解技術包括熱力焚燒技術、催化燃燒技術、生物技術、等離子體技術、光解氧化技術和光催化技術,以及各種技術的復合技術,見如1所示:
不同的治理技術都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和使用條件,只有在其特定的適用范圍和使用條件下才能夠達到為理想的治理效果,在經濟上也是為合理的。表2比較了各種技術的優缺點及其控制效率。
表2 各種治理技術的比較
三、VOCs治理技術的選擇原則
3.1 VOCs控制方式的選擇
VOCs的治理應該包括兩部分: 一部分是從源頭上控制,也就是減少在生產過程中少使用揮發性的原材料;二是不可以避免的,要從排放標準上來控制。
從源頭上控制:
生產、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需符合規定的限值標準。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限值標準的原材料和產品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沒收原材料、產品以及違法所得。
從排放標準控制: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封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進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為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相應的減排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2 VOCs治理技術的選擇
在VOCs治理技術上,選擇應該遵循三個層面:一是目標層面,二是準則層面,三是方案層面,即在終目標的基礎上,考慮實現目標的各個中間環節,選擇解決終問題的方案、措施及實現途徑等。以化工類或制藥類廢氣治理為例,說明技術選擇應該考慮的層面及因素。
圖2 VOCs治理技術的選擇
以國家大氣綜合排放標準或行業大氣排放標準(以及地方大氣排放標準或地方行業標準)為處理目標,考慮多因素(包括技術因素和經濟因素)的情況,根據具體應用環境選擇合適的治理技術(包括復合治理技術)。
四、總結
隨著VOCs排放監管力度的增加,只有選擇合適的治理技術和高性能催化劑材料才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真正解決大氣的環境污染問題。
本文《VOCs治理技術和選擇方法》由天清佳遠發布,如有疑問歡迎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