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廢氣的處理有什么要求?
新建處理設施或改造現有處理設施,應根據廢氣特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成分和濃度以及生產條件選擇合理的處理技術;如果處理難度大,單一處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則需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除了氣味控制,一般不使用低溫等離子體、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
加強運行維護管理,使處理設施相對于生產設備做到“先開后停”,在治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 VOCs 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治理設施;
及時清潔和更換處理設施的消耗品,如吸附劑、吸收劑、催化劑、蓄熱器、燈具和電氣元件,以確保設施的穩定和高效運行;做好生產設備和處理設施的啟停時間、檢查維護、處理設施耗材的維護和更換、VOCs處理設施二次污染物的處置記錄;VOCs處理設施產生的廢過濾棉、廢催化劑、廢吸附劑、廢吸收劑、廢有機溶劑等二次污染物,應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企業應嚴格控制活性炭質量,根據風量和廢氣濃度合理確定活性炭的裝填量和更換周期,確保裝填充分和定期更換;一次活性炭吸附工藝應選用碘值不低于800mg/g的活性炭;采用再生活性炭吸附工藝,顆粒炭的丁烷工作容量不應小于8.5g/dL,填料厚度不應小于400mm,蜂窩炭比表面積不應小于750㎡/g(BET法),填料厚度不應小于400mm,活性炭纖維比表面積不應小于1100㎡/g(BET法),纖維層厚度不應小于200mm;活性炭生產企業出廠時應提供產品合格證。
采用催化燃燒工藝的企業應使用合格的催化劑,并全額添加。貴金屬(鉑、鈀等)活性成分的含量。催化劑應達到0.1%以上,并含有金屬氧化物(銅、鉻、錳等)催化劑應達到5%以上。如果采用不連續吸附-解吸處理工藝,吸附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應按照設計要求及時解吸,解吸氣體經高效處理工藝處理后達標排放。蓄熱式燃燒裝置(RTO)的燃燒溫度不應低于760,催化燃燒裝置(CO)的燃燒溫度不應低于300℃,并應自動記錄和存儲相關溫度參數。